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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6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夏明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福相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照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慶助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國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復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敏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福義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菊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精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進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武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前列七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人
陳照雄
兼訴訟代理人
謝振隆
兼訴訟代理人
劉謝秀蘭
兼訴訟代理人
謝明吟
兼訴訟代理人
謝秀鳳
兼訴訟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義哲

        謝全冠

        謝錦龍

        謝錦宏

        謝全茂

        謝錦桂

        謝錦梅

        蔡宜靜

        蔡宜蓉

        謝淑玲

        謝秋燕

        謝淑滿

        謝青杏

        黃謝隨

        黃正志

        黃正林

        黃正忠

受訴訟告知   蘇訂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1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5年12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夏明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69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