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69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陳福相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照雄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謝文進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劉慶助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謝國男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復杉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敏雄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福義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菊雄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精夫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陳建夫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鄭進步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謝武雄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前列七人共同
- 兼訴訟代理人
- 陳照雄
- 兼訴訟代理人
- 謝振隆
- 兼訴訟代理人
- 劉謝秀蘭
- 兼訴訟代理人
- 謝明吟
- 兼訴訟代理人
- 謝秀鳳
- 兼訴訟代理人
- 前列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哲
謝全冠
謝錦龍
謝錦宏
謝全茂
謝錦桂
謝錦梅
蔡宜靜
蔡宜蓉
謝淑玲
謝秋燕
謝淑滿
謝青杏
黃謝隨
黃正志
黃正林
黃正忠
受訴訟告知 蘇訂貴
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1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5年12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