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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382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陳尤萬里
訴訟代理人
陳詩雅
被告
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武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12月26日宣判,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2月26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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