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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協奇

聲請人
莊永隆
相對人
莊文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對被告提起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前已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營簡字第529號(下稱系爭案件)判決,惟原告於該案審理時所陳述之部分事實遭訴外人莊元和誤解,為免莊元和對原告之誤解日益擴大,而有申請並保留開庭錄音之需求,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依聲請人所陳,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在避免遭他人誤解,惟此僅屬聲請人事實上之利益,而非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聲請人本件聲請,既無任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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