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莊永隆
- 相對人
- 莊文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對被告提起除去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前已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營簡字第529號(下稱系爭案件)判決,惟原告於該案審理時所陳述之部分事實遭訴外人莊元和誤解,為免莊元和對原告之誤解日益擴大,而有申請並保留開庭錄音之需求,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依聲請人所陳,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在避免遭他人誤解,惟此僅屬聲請人事實上之利益,而非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聲請人本件聲請,既無任何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