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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5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蔡誌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滋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57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