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救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賴福全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土地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調字第92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