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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吳森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救字第1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賴福全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土地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調字第92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吳森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柳營簡易庭97年度營救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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