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號
- 原告
-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貴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載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7月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