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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茂修劉錫賢林秋華

原告
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貴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載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1年7月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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