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茂泰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池田和浩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分別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第2款)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二、查本件被告認定原告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而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以民國102年7月10日府授勞動字第102012536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鍰新臺幣10萬元,原告循序提起訴願後,乃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有卷附原處分(見本院卷第10頁)、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16至24頁)及原告之起訴狀(見本院卷第4頁)可稽,堪予認定。核諸本件原告之訴係屬前引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首揭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其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不具管轄權限;且因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道○段○○號,自應歸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