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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8號

土地鑑界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8號

原告
李清月
被告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林明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鑑界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限於: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故非屬上開事件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一、訴願決定及105年7月6日投政字第1054212387號公告收回非法占用中寮鄉先驅段211、221及219地號土地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05年6月22日申請,應作成准予實施災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並撤銷105年7月6日投政字第1054212387號公告收回非法占用中寮鄉先驅段211、221及219地號土地之行政處分」,核其請求被告對於原告105年6月22日申請,應作成准予實施災區土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部分,非屬上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列各款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爰依上揭說明,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南投縣,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鑑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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