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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0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駿業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玉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除了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與起訴標的外,並應檢附裁決書影本,以符起訴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30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