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00號
- 原告
- 駿業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玉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除了載明正確之起訴聲明與起訴標的外,並應檢附裁決書影本,以符起訴程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