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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楊真明簡璽容賴秀雯

原告
甲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法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告
王芬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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