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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8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宏穎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宏穎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3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就自被告彭宏穎身上扣得之賭資新臺幣(下同)70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35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彭宏穎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8年11月23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36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而查扣案之700元,係自被告彭宏穎身上扣得,為其因犯賭博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彭宏穎供明在卷(聲請書記載係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尚有誤會),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吳幸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8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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