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
- 原告
- 施閔翰
- 被告
- 蔡曜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37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