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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0號

違反電信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邁揚蕭一弘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0號

                   101年度易字第2951號

                   102年度訴字第712號

                   102年度訴字第21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東米
被告
袁忠成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被告
陳振文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
被告
曾士豪
被告
林大彬
被告
洪慧棋
被告
陳信嘉
被告
徐建順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告
許盛霖
被告
林昌信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告
林嘉鴻
選任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
被告
林益全
被告
黎閎洋
被告
張書栓
被告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文俊
選任辯護人
方正儒律師
被告
曾南堂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律師
被告
日月勝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鉦偉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吳鉦偉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葉千鳳
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何韻文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蕭美慧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劉啟超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潘建華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廣福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建忠
被告
江支隆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彭明莉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林忠輝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洪韋志
選任辯護人
劉惠利律師
被告
林淂浤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被告
陳萬生
被告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游秀雄
選任辯護人
郭志剛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宏濱律師
被告
范光ꆼ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律師
被告
李霞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被告
王星鑫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被告
陳定林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林昱旻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李重慶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星鑫之「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暨被告林昱旻之「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王星鑫之「選任辯護人薛逢逸律師」暨被告林昱旻之「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分別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同年2月21日本案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各有刑事陳報狀、刑事呈報解除委任狀附卷可稽,原判決贅載,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揆諸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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