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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金洲吳昀儒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張明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壹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對被告張明文前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二、被告張明文以其於民國99年3月8日起在新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迄今,並提出有職證明書為證,而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乙節。惟經本院審認後,認被告張明文尚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被告張明文准自102年9月1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