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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真明賴秀雯張瑋珍

原告
徐惜麗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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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惜麗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原告所指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說明,明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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