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立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5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六六號被告陳立妤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案之盜版光碟共捌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立妤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9年4 月28日確定,於101 年4 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盜版光碟共8 片,均係違反著作權法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立妤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 月1 日以99年度調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 年,於99年4 月2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9年4 月28日起至101 年4 月27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66號、99年度緩字第1763號卷宗屬實。
㈡、而扣案之盜版光碟共8 片,均係被告所有且為違反著作權法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98年10月23日98年度保字第5410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