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家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316、9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偉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嫌重大,被告所犯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1年6 月11日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1年8月14日審理終結後,認被告無串證之虞,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1年9月11日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