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6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張明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明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壹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文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對被告張明文前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在案。
二、被告張明文以其於民國99年3月8日起在新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迄今,並提出有職證明書為證,而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乙節。惟經本院審認後,認被告張明文尚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被告張明文准自102年9月1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