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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幸芬宋富美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東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東昇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0日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50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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