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7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文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應補充記載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顯係漏載「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