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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9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7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文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應補充記載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顯係漏載「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1497 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2558 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9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