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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4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幸芬宋富美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3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正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84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正輝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8 月2 日晚上11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心之國度」社區,以徒手扳動、搖晃等方式打開社區鐵門,侵入該社區機房內。被告於進入機房後,復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雨傘破壞該社區監視器,致該監視器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社區住戶。嗣經社區住戶即告訴人王瑞草發現後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罪、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部分,依同法第357 條、第308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 年5 月2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侵入住宅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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