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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幸芬宋富美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錦全
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