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交易字第5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東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東昇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6月20日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508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