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盧世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61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7年度執保字第380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世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世詮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誤載為10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向臺中市政府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7年9月22日確定。茲因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審理在案。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良善品行;違反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盧世詮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向臺中市政府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97年9月22日確定,此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後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又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21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102年8月15日以101年度智訴字第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②因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844號、101年度偵字第85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2年7月12日以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此有該些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內再犯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案件之行為,而未保持善良品行,且其一再犯之,情節確屬重大。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