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正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84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正輝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8 月2 日晚上11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心之國度」社區,以徒手扳動、搖晃等方式打開社區鐵門,侵入該社區機房內。被告於進入機房後,復基於毀損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雨傘破壞該社區監視器,致該監視器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社區住戶。嗣經社區住戶即告訴人王瑞草發現後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罪、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部分,依同法第357 條、第308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 年5 月22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侵入住宅犯行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