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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雯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雯琦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雯琦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又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之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51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似不能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則宣告多數同種之保安處分,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就宣告多數保安處分執行其一之執行方法執行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639 號裁定亦同此見解;既刑法第51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無適用刑法第51條之規定就保安處分定應執行處分之餘地,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係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執行方法,屬檢察官之職權,應併此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雯琦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陳雯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傷害                │竊盜(共2罪)       │
├────────┼──────────┼──────────┼──────────┤
│宣     告     刑│拘役45日            │拘役20日,應於刑之執│①拘役15日,應於刑之│
│                │                    │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
│                │                    │相當處所施以監護6月 │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
│                │                    │                    │年。②拘役20日,應於│
│                │                    │                    │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                │                    │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
│                │                    │                    │護1年。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1月15日上午6時│102年1月8日下午1時20│1、102年1月21日     │
│                │5分許               │分許                │2、102年4月1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7號│102年度偵字第2948號 │102年度偵字第492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611號 │102年度易字第856號  │102年度易字第15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31日        │102年5月31日        │102年10月28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3611號 │102年度易字第856號  │102年度易字第153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日         │102年7月22日        │102年11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                │102年度執字第7406號 │102年度執字第8256號 │102年度執字第13570號│
│                │(編號1 、2 ,經本院│(編號1 、2 ,經本院│(拘役部分已定應執行│
│                │以102 年度聲字第3120│以102 年度聲字第3120│拘役30日)          │
│                │號定應執行拘役55日,│號定應執行拘役55日,│                    │
│                │已執畢拘役45日)    │已執畢拘役4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0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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