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6,1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游秀雯羅國鴻黃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祝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3 年度沙簡字第67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44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紀祝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緣紀祝雲與劉壽蘭均在臺中市沙鹿區大同街沙鹿市場(下稱沙鹿市場)擺設攤位營生,紀祝雲自民國100 年間起,擔任民間互助會會首,邀集劉壽蘭參加合會,然因劉壽蘭質疑紀祝雲帳目不清,自於101 年10月中旬起,拒絕繳交合會會款,紀祝雲遂自101 年12月初起,陸續至劉壽蘭設於沙鹿市場之水果攤,向劉壽蘭催繳合會會款,惟均遭劉壽蘭以未拿到得標金為由而拒絕之。詎紀祝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劉壽蘭上開水果攤前,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辱罵劉壽蘭,足以貶損劉壽蘭於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劉壽蘭委由詹志宏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經本院審理時合法調查,檢察官及被告紀祝雲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3頁、第34頁、第48頁背面),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於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首揭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祝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壽蘭、證人即告訴人之女兒趙逸仙於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1 片及本院103 年4 月17日勘驗筆錄、臺中市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又被告在上開告訴人攤位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謾罵上揭言詞,顯已超越合理評論之範圍,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已造成損害,足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足認被告確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而以上揭言語妨害告訴人之名譽。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紀祝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同一時間前後之公然侮辱行為,乃係本於同一侮辱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實施上開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10次公然侮辱行為,係於不同日期所為,時間可分,且依被告所述,上開10次公然侮辱行為分別係肇因於各次向告訴人劉壽蘭催討合會款未果時,與告訴人劉壽蘭發生口角後,才臨時起意辱罵告訴人(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是被告上開10次公然侮辱行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已載明被告紀祝雲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公然辱罵告訴人劉壽蘭,並請求予以分論併罰。原審簡易判決關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係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而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各次公然侮辱行為之犯罪時間互異,且依被告所述,上開10次公然侮辱行為分別係肇因於各次向告訴人劉壽蘭催討合會款未果時,與告訴人劉壽蘭發生口角後,才臨時起意為之,業如前述,則上開10次公然侮辱行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論以數罪,然原審簡易判決之主文欄卻僅論以一罪,且未於理由欄內敘明就上開10次公然侮辱行為論處一罪之理由,論罪用法,已有違誤。

㈡又按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雖屬自由裁量之事項,但並非蓋無法律性之拘束,仍應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為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又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就罰金刑部分,依法僅能科處最重新臺幣(下同)9000元以下之罰金。本件原審簡易判決主文欄就被告紀祝雲所為既僅論以公然侮辱一罪,則就科處罰金刑部分,依法僅得科處最重9000元以下之罰金,然原審簡易判決竟就被告所犯公然侮辱一罪科處罰金3 萬元,已逾越法律所規定得科處罰金刑之最高刑度,適用法律亦有違誤。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論罪適法有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紀祝雲僅因細故糾紛,屢屢出言辱罵告訴人劉壽蘭,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且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淑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辱罵內容          │宣告刑                    │
│    │                │(以台語辱罵)    │                          │
├──┼────────┼─────────┼─────────────┤
│ 1  │101 年12月2 日。│你媽吃素心腸這麼壞│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                │,大家講有夠惡毒的│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                │(註:係對劉壽蘭之│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女趙逸仙表示)。  │                          │
├──┼────────┼─────────┼─────────────┤
│ 2  │101 年12月3 日(│你才夭壽咧、瘋女人│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書誤載為「101 年│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2月2 日」,業經│                  │                          │
│    │蒞庭檢察官當庭更│                  │                          │
│    │正)。          │                  │                          │
├──┼────────┼─────────┼─────────────┤
│ 3  │101 年12月8 日。│你袂見笑(不要臉)│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                │、是什麼老母生的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                │也不會講。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101 年12月11日11│你袂見笑、吃素心肝│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1 分許起至同日│真壞、心肝這麼壞、│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    │11時3 分許。    │心肝惡毒。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5  │101 年12月13日11│袂見笑(不要臉)、│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23分許至同日11│垃圾鬼、吃素人吃這│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    │時26分許止。    │種骯髒、騙人說他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拿、很袂見袂笑(不│                          │
│    │                │要臉)、有夠垃圾的│                          │
│    │                │。                │                          │
├──┼────────┼─────────┼─────────────┤
│ 6  │101 年12月17日13│這查某(女人)怎麼│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6 分許。      │這麼骯髒。        │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101 年12月31日15│你這麼壞心、壞心的│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11分許起至同日│女人、袂見笑。    │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15時26分許止。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8  │102 年1 月2 日14│垃圾鬼。          │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17分許。      │                  │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102 年1 月4 日12│有夠垃圾鬼的都不付│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27分許。      │。                │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102 年3 月26日14│世間就出你一個最垃│紀祝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
│    │時40分許起至48分│圾鬼的、夭壽死、垃│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    │許止。          │圾鬼、土匪、有夠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見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