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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湯有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2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清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附表第一行第一列空白表格,應補充為「編號」;附表編號欄所載「㈠」應更正為「㈡」;附表編號欄所載「㈡」,應更正為「㈠」;附表編號欄所載「㈢」,應更正為「㈣」;附表編號欄所載「㈣」,應更正為「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於判決附表編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9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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