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2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清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附表第一行第一列空白表格,應補充為「編號」;附表編號欄所載「㈠」應更正為「㈡」;附表編號欄所載「㈡」,應更正為「㈠」;附表編號欄所載「㈢」,應更正為「㈣」;附表編號欄所載「㈣」,應更正為「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於判決附表編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