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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怡樺
選任辯護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第九行及第十九行分別所載「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 10頁第9行及第19行分別所載「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均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爰均裁定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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