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 原告
- 瓏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佩卿
- 被告
- 何春源
王秋祥
江秉榮
簡金柱
陳宗德
彭福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王秋祥
江秉榮
簡金柱
陳宗德
彭福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