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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80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巫政松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岳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一關於「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第14行之『103年』應更正為『102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係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玆發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第14行之「103年」,係「102年」之誤載,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18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