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岳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一關於「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第14行之『103年』應更正為『102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係引用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玆發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第14行之「103年」,係「102年」之誤載,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