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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9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建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建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所記載之犯罪日期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民國104 年12月17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案件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過失傷害    │   肇事逃逸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年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4 月10 日 │104 年4 月10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288號   │偵字第15288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104 年度審交訴字│
│      │        │第291號         │第29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11月4 日 │ 104 年11月4 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104 年度審交訴字│
│      │        │第291號         │第291號         │
│      ├────┼────────┼────────┤
│判  決│判    決│  104年11月30日 │  104年11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16971號   │執字第1697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95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