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儒
- 被告
- 何堃瑞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㈤第6行(判決第5頁)內關於「緩刑5年」,應更正為「緩刑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㈤第6行(判決第5頁)內關於「緩刑5年」,係「緩刑4年」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自得更正為「緩刑4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