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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

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高思大湯有朋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儒
被告
何堃瑞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㈤第6行(判決第5頁)內關於「緩刑5年」,應更正為「緩刑4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㈤第6行(判決第5頁)內關於「緩刑5年」,係「緩刑4年」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自得更正為「緩刑4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4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重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