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怡樺
- 選任辯護人
- 楊博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頁第九行及第十九行分別所載「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 10頁第9行及第19行分別所載「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均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爰均裁定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