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正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刑事判決(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敘述理由,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並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