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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因違反森林法等 案件,經本院訊問完畢後,認被告NGUYEN TRONG BAC(阮仲北)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罪嫌重大,而其係經拘提到案,且先前曾逃逸,又係外國人,有可能潛逃出起境,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 並裁定自105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