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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嘉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刑事判決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非駕駛業務過失致│
│                │                │                │死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10日    │102年10月9日    │102年10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 539 號 │偵緝字第1226 號 │偵緝字第1226 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674│104年度審交訴字 │104年度審交訴字 │
│      │        │號              │第416號         │第41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8日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674│104年度審交訴字 │104年度審交訴字 │
│      │        │號              │第416號         │第416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4年1月12日    │105年1月18日    │105年1月18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備         註  │執字第1787號    │執字第2170號    │執字第2171號    │
│                │(104執緝1553)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