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嘉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豐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嘉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1份、刑事判決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非駕駛業務過失致│ │ │ │ │死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2月10日 │102年10月9日 │102年10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4年度 │ │年 度 及 案 號 │毒偵字第 539 號 │偵緝字第1226 號 │偵緝字第1226 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674│104年度審交訴字 │104年度審交訴字 │ │ │ │號 │第416號 │第41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8日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簡字第674│104年度審交訴字 │104年度審交訴字 │ │ │ │號 │第416號 │第416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104年1月12日 │105年1月18日 │105年1月18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臺中地檢105年度 │ │ 備 註 │執字第1787號 │執字第2170號 │執字第2171號 │ │ │(104執緝155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