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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2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合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合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林合對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日      │     104年10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4年度偵字第27963號  │104年度偵字第2796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105年度交訴字第89號  │ 105年度交訴字第89號  │
│      ├────┼───────────┼───────────┤
│      │判決日期│     105年9月29日     │     105年9月29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交訴字第89號  │ 105年度交訴字第8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10月31日    │     105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16863號  │105年度執字第1686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