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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子佾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佾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偵字第2320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月21日確定,105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 惟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項                  │數量  │
├──┼───────────┼───┤
│1   │仿冒APPLE商標螢幕貼   │14件  │
├──┼───────────┼───┤
│2   │仿冒KITTY商標螢幕貼   │52件  │
├──┼───────────┼───┤
│3   │仿冒KITTY商標按鍵貼   │5個   │
├──┼───────────┼───┤
│4   │仿冒美樂蒂商標螢幕貼  │2件   │
├──┼───────────┼───┤
│5   │仿冒小熊維尼商標螢幕貼│7件   │
├──┼───────────┼───┤
│6   │仿冒史迪奇商標螢幕貼  │7件   │
├──┼───────────┼───┤
│7   │仿冒米奇商標螢幕貼    │9件   │
├──┼───────────┼───┤
│8   │仿冒哆啦A夢商標螢幕貼 │10件  │
├──┼───────────┼───┤
│9   │仿冒HELLO KITTY貼紙   │30件  │
├──┼───────────┼───┤
│10  │仿冒大眼蛙貼紙        │2件   │
├──┼───────────┼───┤
│11  │仿冒美樂蒂貼紙        │2件   │
├──┼───────────┼───┤
│12  │仿冒庫洛米貼紙        │2件   │
├──┼───────────┼───┤
│13  │仿冒ADIDAS貼紙        │5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4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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