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高思大丁智慧巫政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請人
即被告之選
聲請人
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鄭益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益璿涉犯重罪並不單獨構成羈押原因,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則尚欠羈押之必要要件。被告當初係因為槍戰聽到槍聲怕被子彈傷及才逃跑,並非意在逃亡,且被告有固定之居住所,無放棄家庭逃亡之動機。被告已大部分坦承犯行,而否認部分,已傳訊證人詰問完畢,已無湮滅證據及串證之事實。是本件實無羈押原因,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等語。

二、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惟依同案被告、證人之證詞及扣案之證物,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製造第二級毒品、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販賣改造槍枝未遂、 同條例第12條持有子彈等罪之嫌疑重大。而被告於遭逮捕時有拒捕之行為,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所供述與卷內同案被告及證人所陳述不盡相同,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所犯之罪部分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2、3款之規定, 於民國104年7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3個月後。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裁定自104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又因前項原因除因本案證人已到庭詰問,其勾串證人之虞之原因已不存在外,其餘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分別裁定自104年12月28日及自105年2月2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及通信。

㈡被告雖有固定之居住所,然被告於遭逮捕時有拒捕行為之具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販賣改造槍枝未遂罪,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爰斟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及槍枝犯罪之禁令,而涉犯將毒品及槍枝販賣予他人,戕害他人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意旨謂:被告當初係因為槍戰聽到槍聲怕被子彈傷及才逃跑,並非意在逃亡,且被告有固定之居住所,無放棄家庭逃亡之動機云云,自不足採。

㈢是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自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㈣因本案目前之延長羈押,並未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之事由羈押被告。是聲請人所稱:被告已大部分坦承犯行,而否認部分,已傳訊證人詰問完畢,已無湮滅證據及串證之事實云云,已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巫政松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