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崑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崑瑋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崑瑋(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傷害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上開加重強盜罪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乃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並於105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開庭訊問被告,佐以卷內證據資料,仍認其涉有上述罪嫌確屬重大,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11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