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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柏駿張文俊高增泓

原告
周文淵
原告
周文信
被告
謝東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周文淵、周文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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