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號
105年度訴字第3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天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4之「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零捌拾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捌拾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