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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美玲張凱鑫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崑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崑瑋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崑瑋(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傷害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上開加重強盜罪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乃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並於105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開庭訊問被告,佐以卷內證據資料,仍認其涉有上述罪嫌確屬重大,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11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5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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