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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簡源希林慧欣洪瑞隆

原告
謝育期
被告
温天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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