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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玉聰王奕勛陳怡君

原告
洪鼎安
原告
楊秋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告
黃啓忠
被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被告
鄭天爵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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