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 原告
- 洪鼎安
- 原告
- 楊秋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惠美律師
- 被告
- 黃啓忠
- 被告
-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紫岑
- 被告
- 鄭天爵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