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陳玉聰、王奕勛、陳怡君
- 法定代理人廖紫岑
- 原告洪鼎安
- 被告黃啓忠、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天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63號原 告 洪鼎安 楊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律師 被 告 黃啓忠 被 告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被 告 鄭天爵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2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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