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展鳴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3322號、105年度緩字第4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會員卡壹盒、網路平台設計稿肆張、台新銀行存摺貳本、三星牌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新臺幣拾萬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胡展鳴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檢察官以105年偵字第848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確定,於106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會員卡1盒、網路平台設計稿4張、台新銀行存摺2本、三星牌手機1支(詳105年保管字第169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所示,偵卷第21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新臺幣10萬元(詳105年保管字第404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犯罪所得,且均為被告所有,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